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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顺德辖区范围内经营水上交通运输客货运业、道路客货运业、交通运输相关联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指导单位为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飞鹅路168号教学楼三楼。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协助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沟通、协调、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任务要求,进行交通运输行业的规划和调查研究,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发展交通运输行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宣传贯彻交通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培育和建立有形、有序和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推动交通运输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的委托,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工作,协助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纠纷、价格纠纷进行调解,对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开展运输(企业经营)成本分析,研究价格关系,及时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物价部门提供价格修订意见,为合理调整运输(企业)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对无标准的定额、费率和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可接受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物价、人事、劳动部门委托,组织同行议定。
(五)提供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六)制订交通运输行业行规、行约,督促会员遵守,加强行业自律。
(七)协助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人才培养,对本行业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进行考核、推荐、评定工作。
(八)代表交通运输企业向交通运输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开展交通运输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合作。
(十)广泛收集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和技术发展情况,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发展与相关专业团体的友好合作关系,开展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助业务指导单位开展行业智力开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方法,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全行业素质。
(十一)指导、协助企业、业户搞好质量基础管理,组织本行业开展质量、技术竞赛,协助业务指导单位开展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评比,促进企业、业户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十二)通过协会会刊、协会网站、协会微信公众号,宣传报道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任务要求,介绍有关交通运输建设和管理的知识。
(十三)按照章程规定发展会员或取消会员资格。
(十四)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会员单位委托的符合协会章程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社会大众的公益活动。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根据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进行规划、协调、管理;开展调研、专业人才培养、咨询活动,加强运输行业市场管理;接受政府、企业委托开展服务项目工作;加强企业与政府沟通,反映本行业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遵章守法,诚信经营;
(五)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二)秘书处对会员资格审核,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会长审批;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年度会费的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费管理工作,协会按企业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客运企业、港航企业、危运企业、普货(规模以上);第二类是普货企业(5台车以下);第三类是相关联行业。会员企业按经营范围、企业规模交纳对应的企业会费。
(一)客运、港航、危运、普货(规模以上):2000元/年;
(二)5台车辆以下(不含5台)普货企业(业户):1000元/年;
(三)相关联行业:35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根据会员企业的经营范围,本会设立道路客运专业部(简称“客运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业部(简称“货运部”)、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专业部(简称“危运部”)、航运专业部(简称“航运部”)、港口码头专业部(简称“港口码头部”)、相关联行业专业部,分别或共同组织开展有关业务和活动。日后随着业务发展,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关专业部。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会长述职报告,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重要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和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十九条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员
本会聘请卸任后的会长为荣誉会长;聘请卸任后的常务副会长、监事长为名誉会长;聘请业务指导部门的领导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威望的同志为顾问;表彰在职期间有突出贡献、卸任后的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为名誉会员。
本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员,需经会员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采用聘任制、专职,秘书长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立客运专业部、货运专业部、危运专业部、航运专业部、港口码头专业部、相关联行业专业部,组织开展有关业务和活动。各专业部的设立遵循下列规程: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专业部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通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党建经费按会费总额1%的比例计提,将党支部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过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5日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21年1月12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