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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约

顺德区交通运输行业自律公约

顺德区交通运输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行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规范、诚实守信、合作发展的运输经营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自律和引导机制,倡议交通运输行业从业单位加入本公约,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为顺德区运输行业公约,其适用范围为:在顺德区注册的交通运输业(包括水上交通运输客货运业、道路客货运业)。
第四条    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负责监督、协调本公约的实施,接受运输单位对违约行为的反映,并进行调研、处理,必要时提请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裁定和处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履行行业自律义务。本公约提倡树立行业内团结协作、互助互利、共同发展,提倡以下行为:
(一)车(船)运输途中,发现行业车(船)故障、交通事故、突发事件、遇警等情况,应积极协助处理、救助。当求助方向临近其他会员单位车辆求助时,应求方驾驶员应及时向求助方单位或协会秘书处通报,并积极实施救助;
(二)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损害行业利益的企业,或会员单位遭遇欺诈或风险陷阱时,应及时通报协会,由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达到预防目的;
(三)当遇到影响行业生存、发展等重大问题时,应依靠协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定程序,与有关方面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六条   规范交通运输经营者行为,行业内竞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各交通运输经营者必须遵法守纪,服从管理,文明运输,诚信服务,尊客爱货,微笑待客,有问必答,扶老携幼,保持车(船)容干净,车(船)内整洁。反对以不正当手段竞争,反对损害行业形象及行业运营秩序,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一)违反现行工商、税务、海关、交通、劳动等部门管理规定的;
(二)使用假牌、套牌、拼装、改装车(船)从事行业运输的;
(三)接受“黑车”挂靠,倒卖客货源的;
(四)营运过程中超载、倒客、甩客、宰客、倒卖客的;
(五)不执行运价管理规定,不使用规定有效的票据和票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调整票价;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同行商业秘密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争夺行业人力资源的;
(八)采取诋毁、贬低等手段损害同行商业信誉的;
(九)以回扣、变相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十)拒不接受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处罚的;
(十一)其它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企业内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一)客运车辆驾驶员录用面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为确保运输安全,驾驶员必须具备有效的驾驶证等相关证照,并按交通运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加强驾驶人员的行业道德、业务能力培训,严格监督、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驾驶人员应及时报协会备案。
(三)招聘驾驶员时如招聘对象原工作在顺德区另一家运输企业的驾驶员必须调查清楚驾驶员在原工作单位是否有严重违规现象,如属于在原工作单位严重违规被辞退的不建议录用;
(四)定期开展安全、服务质量自查,及时制止不安全驾驶行为,了解服务过程薄弱环节,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五)认真调查各类投诉,按法规、制度处理各种属实投诉;
(六)督促驾驶员自觉接受各管理部门检查;
(七)按管理规定,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学习、文明礼貌服务学习、诚信经营学习;
(八)企业应积极支持驾驶员参加行业组织的活动;
(九)各运输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和车(船)安全检修机构,及时排查车(船)况,修好车(船)。车(船)运行时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礼让为上,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第八条   会员单位要细化本公约内容,制定文明服务公约。各运输单位也要认真制定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服务和承诺的基本内容、质量、服务标准,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奖惩措施,要做到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罚措施硬化。企业社会公开做出的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做到成熟一项,承诺一项;承诺一项,兑现一项;有诺必践,违诺必纠,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务求实效。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经营、服务至上、诚信第一”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合同、信誉及职业道德,认真及时处理和解决投(申)诉事件。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维护行业共同利益,联手抵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鼓励会员单位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交流站场发展创新思路,对站场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公约管理
第十二条   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鼓励各会员单位之间相互监督。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协会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建议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四)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会员单位对协会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有权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自律公约且有突出表现的会员单位,在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网站等公开宣传,且可优先推荐参加围绕运输行业发展开展的专项活动表彰。 
第十六条   本公约所有会员单位均有权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有争议或无法执行的情况,应提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讨论解决。 
第十八条   在本公约执行过程中,鼓励各会员单位向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提出完善、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起草,经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
2016年10月27日